一、项目开工风险有哪些
1、工期责任风险
导致工期责任风险的原因有两类:一是施工单位在建设单位发出开工通知前进场施工,导致实际开工日期提前,而提前施工时施工现场并不具备大规模施工条件,施工进展缓慢,在总工期不变的情况下,施工单位很可能承担工期责任;二是建设单位发出开工通知后现场不具备开工条件,但是施工单位未提开工异议,导致现场施工进度缓慢,从而承担工期责任。
2、项目停工、政府处罚风险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对于未办理施工许可及安全监督手续擅自施工的项目,一律责令停工整改,并向社会公开通报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非法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3、业主价款支付风险
业主价款支付风险是指在合同中约定了工程进度款按照工程整体节点支付,但是因各种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整体达到某节点,从而导致业主不予支付工程款。例如合同中约定所有单项工程通过验收后才支付竣工验收节点工程款,但在施工组织计划、施工进度计划未统筹考虑,部分单项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另外部分单项工程还未开工,也就达不到付款节点。
4、索赔权丧失的风险
根据建设工程示范合同约定,对于因建设单位原因延期开工的,建设单位应顺延工期、承担增加的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但是若施工单位在建设单位延期开工的情况下并未提异议,而是继续进行施工,也就意味着施工单位放弃了索赔。
5、议价权和解约权丧失风险
按照建设工程示范文本的约定,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监理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施工单位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施工单位支付合理利润。若建设单位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施工单位也未提出异议,并在建设单位发出开工通知后开始施工,也就意味着施工单位主动放弃了价格调整的权利和解约的权利。
二、如何应对开工风险
1、应统筹考虑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
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是项目在施工过程中重要的履约依据,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按照项目成本支出、合同约定的计价与支付条件、合同约定的暂定开工时间,编制符合项目实际和对自己有利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并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审批,为未来的施工打下良好的基础。
2、督促业主完成开工前准备工作
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符合开工条件的场地移交给施工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交施工图纸、取得施工许可证、提供基准点、进行设计交底等。如果因建设单位原因影响项目按照施工组织方案进行开工的,施工单位应当书面提醒建设单位,告知其尽快完成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及时取得施工许可证。
3、不要轻易开始施工
在司法实践中,在双方当事人对于实际开工日期有争议时,法院一般以施工单位开始施工的时间点作为工期的起算点。但是,施工单位开始施工时很可能现场根本不具备施工条件,无法大面积开展施工。所以施工单位在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时或者未接到建设单位开工令时,不要轻易开始施工,以免在出现争议时,工期的起算点不利于施工单位。
4、具备开工条件时,主动申请开工
根据建设工程示范文本的约定,施工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开工报审表,并由监理报送建设单位。所以施工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按照合同要求向监理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开工报审表,并在具备开工条件时,向监理提交开工报告,申请开工。
5、敢于提开工异议
如果在不具备开工条件的情况下,监理或者业主向施工单位签发开工通知的,施工单位应当提出开工异议,拒绝施工或者要求业主调整工期。开工异议的目的是为了项目具备全面正常施工条件,或者改变合同中的价款支付方式。
6、延期开工要索赔
根据建设工程示范合同约定,对于因建设单位原因延期开工的,建设单位应顺延工期、承担增加的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因此,在因建设单位原因延期开工的,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向业主提出索赔,要求顺延工期、补偿增加的费用以及给予合理的利润。
7、延期开工90天,有权要求调价或解约
根据建设工程示范合同约定,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在延期开工达90天时,选择权在施工单位手中,施工单位有权选择调整价格或者解除合同。此时,施工单位应利用自身优势地位,综合各种因素,做出对于自身最有利的选择。
法律事务部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