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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不严导致房产莫名过户 新物权法下如何打官司
日期:2016-06-21 阅读:5786

    今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物权法解释(一))正式开始实施,作为普通家庭财产中最为重要的房屋,如果因为房屋权属争议而对房屋产权证的登记有异议;或者在产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己的房产证遭篡改,那么到底是应该先进行民事诉讼,还是应该先打行政官司呢?

    审查不严导致房产莫名过户

    李强有一个弟弟,两人小时候都和父母住在父母的房子里,成年后,李强便搬离了家里,而弟弟李华始终和父母共同居住。父母去世后,家里的老房子面临拆迁,李强认为,房子是父母的遗产,自己和弟弟都有继承权。可李华却突然拿出一份房产证,上面记载的房屋产权人已经变成了李华的名字,并对哥哥说:“这房子根本就不是父母遗产,早就是我的个人财产了。”看到房产证,李强很气愤,他认为根据父母生前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房子的产权人应为父母,弟弟无权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相关登记机构在办理产权证的过程中审查不严格。可是,明知道房产证有问题,是该直接提起继承纠纷之诉,确定遗产份额呢?还是先启动一个行政诉讼撤销弟弟手上的房产证,而后再打继承官司呢?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才发生法律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这就意味着,产权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而登记行为是由行政机构依职权作出的。目前,产权登记的审查主要还是对相对人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所以不能排除登记内容与真实的权利归属存在偏差的情形。当这种情况出现时,真正权利人的权利如何保护呢?

    政府登记错误应提行政诉讼

    “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的目的仅仅是要确认不动产的产权登记行为本身违法,例如登记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登记、登记内容与对应证明材料不相符、依据被认定为无效或违法的证明材料办理的登记等,就应当提起行政诉讼。”孙静波说,物权法解释(一)对于房屋权属登记争议的规定,简而言之就是:房屋有权属争议,打民事官司;权属无争议,只是认为登记行为违法,打行政官司。

 

 

 

【法律事务部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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