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工期索赔和工期签证的重要作用
在建筑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甲方为索要工程款的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中,建设单位、甲方为了达到少付款和推迟付款的目的,经常会以工期延误的名义提起反诉。而建筑施工企业由于不注重工期索赔和工期签证,往往都会遭到一些意想不到的损失。
一、经典案例:
案例1:2010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云南省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如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工期之内竣工,每逾期一天,支付1万元的违约金。由于甲方的资金问题,施工中被迫停工5个月。工程竣工时,因多种原因,已经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6个月。工程验收后,因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工期延误违约金的问题一直未办理结算,乙方一直在想因甲方的原因倒是工期延误为什么需要我来承担呢?于是想通过诉讼讨回工程款,可律师审核资料后发现所有的工程延误都没有工期顺延的签证,诉讼起来很难证明工期延误是建设方的责任。于是乙方陷入了欲罢不能的境地。
案例2:2004年某建筑公司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建设汽车销售展厅工程的合同,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而导致工程竣工时间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150天。工程竣工后,由于汽车销售公司拒绝结算和支付工程款。建筑公司将汽车销售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汽车公司支付200多万元的工程款,而汽车销售公司马上就提起反诉,要求建筑公司承担工期迟延违约金300多万元。在案件审理中,建筑公司举出了大量证据证明工程逾期是由于工程量增加、工程设计变更和拖欠工程款而造成的。销售公司没有否认工程量增加、工程设计变更和拖欠工程款的事实,但认为建筑公司从来没有提出过工期顺延的请求,故应当视为放弃了增加工期的权利。最后法院认可了汽车销售公司的意见,建筑公司没有得到相应的工程款,反而支付了巨额的违约金。
二、工期索赔和工期签证的重要意义
工期索赔是指承包人对由于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工期拖延向发包人要求顺延工期和承担经济赔偿的行为。而工期签证是指承发包双方就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工期拖延达成的工期顺延和赔偿损失的补充协议或意见。
在工期纠纷中,根据有关举证责任的规定,发包人可以轻而易举地完成举证,其只要出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发包方、承包方、设计方和监理方四方签署的《竣工验收报告》即可完成承包人工期延误的举证责任。因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证明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而《竣工验收报告》则可证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的时间。就举证来讲,可以说发包方在工期纠纷中占据着天然的优势。
但对于承包方来说,如果没有工期签证,要推翻发包方的主张,则要复杂得多。既使承包方能举出工程量增加、工程设计变更和工程款没有及时支付等证据,但是发包方仍然可以以承包方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顺延工期的要求而举证,故应当视为已经放弃,并以由此引起的工期顺延的权利的观点来抗辩承包方。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高度重视工期索赔和工期签证,从而有效地维护建筑施工企业自身的权益。
【法律事务部供稿】